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以及北京市信访工作整体部署,结合国务院《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及我局《信访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办理事项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信访人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的分类梳理
(一)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按照信访目的,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咨询类、信息公开类。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根据信访人诉求事项、具体目的,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的区分,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
(二)明确法定途径分类。结合实际,对我局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涉及到的法定途径进行梳理。对申请申报办理金融业务的信访投诉请求,按职责要求梳理职权事项清单,明晰相关权责要求及办理程序;对不服我局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列出可能的司法及其他法定途径清单。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导入这些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二、分类导入相应的法定途径办理
(三)引导到履行行政职责的法定途径。检举控告涉嫌违法违规或违反监管规定行为,要求我局给予相应处理的,按照法定职责,引导通过相应途径办理;举报我局干部违规违纪的,引导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向我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引导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四)引导到司法及其他法定途径。对我局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提出异议的,引导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其他属于司法机关管辖的,引导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引导通过上述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应当提示信访人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起诉、申诉等)主体、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等条件下提出。
(五)依法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办理工作。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
(六)加强组织领导。办公室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共同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工作。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推进分类处理信访工作落实。坚持边实践、边总结,不断完善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做法,探索建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中反映出的矛盾和问题长效工作制度和机制。
(七)加强宣传引导。办公室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并将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按要求公开发布,引导信访人学法、用法,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自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mobile365365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