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京金融〔2010〕94号)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同意延续以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暂未公告的部分公司,待进一步补充材料经研究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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