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京金融〔2010〕94号)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下11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已于2016年3月31日届满:
二、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前述11家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之前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应依照相关担保协议及法律法规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三、前述11家公司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或融资性担保业务处置组,完成公司清算或融资性担保业务处置工作。区监管部门在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系会议指导下督促其清算或处置过程。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前述11家公司应主动交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北京市工商管理局申请变更公司名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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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