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报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保证审批工作公开透明,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门令[2010]3号)及8个配套文件和《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0]9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申报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包括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经营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分立或者合并,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申报在京外设立分支机构事项。
符合在京外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拟申请在京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企业准备申请材料。
按照申请材料模版(见附件1-3),依据所申请事项类型提供相应材料并填写、装订。申请材料请提供纸质版及电子版(数据光盘)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附件序号的顺序整理,标明页码、编制目录(应体现具体文件的名称及对应页码)、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材料涉及的中介机构应符合附件5的要求。
(二)向所在区(县)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区(县)监管部门认为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材料;认为材料不完整的,要求补充材料;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
(三)区(县)监管部门审查工作。
1.区(县)监管部门审查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确保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2.区(县)监管部门对企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做出明确意见。
3.区(县)监管部门依据申请事项类型填写相应评审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4.区(县)监管部门将正式审查意见及评审表报市监管部门审批。
(四)市监管部门审查工作。
1.市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区(县)监管部门正式审查意见及评审表后,经审查认为存在问题需作出补正或解释的,向区(县)监管部门发告知书,由区(县)监管部门通知申请公司提交补充材料,经区(县)监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监管部门。市监管部门受理全套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2.市监管部门审查全套申请材料。市监管部门认为确有需要的,委托中介机构(需符合附件5要求)对申请事项进行合规性核查,合规性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本次申请事项不予核准。
3.涉及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市区监管部门需约谈新旧股东和新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经上述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经审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作出停止受理的决定。
市监管部门受理全套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上述审查。
三、反馈审查结果
(一)对批准变更事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变更事项涉及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凭公司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领取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对批准在京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作出同意在京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三)对上述审批事项未获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作出停止受理的决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凭市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在批复规定时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市监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事项说明
市区监管部门和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变更事项和在京外设立分支机构事项申报审批工作依照本工作指引执行,不再依照《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审批工作操作流程》执行。
以上市监管部门和区(县)监管部门审查时限均不包含中介机构合规性核查和评审时间。在京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 1.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书
2.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书
3.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京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
4.各区(县)监管部门联系方式表
5.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中介机构要求
6.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