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工作指引(试行)

【 字体显示: 】 【 打印 】     时间:2012-01-13

      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京金融[2011]160号),特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增资扩股条件
      (一)开业运营一年以上;
      (二)依法合规经营,贷款投向符合政策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且执行良好;
      (四)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五)增资扩股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人数、持股比例等符合《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六)入股资金须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二、申请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前后,出资人未发生变化,须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增资扩股金额、增资前后出资人的出资额与股份比例、变更注册资本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的影响等。
      2.股东会关于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决议。
      3.增资后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自然人要有身份证号)、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4.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增资后的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6.法人股东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拟增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增资的决议;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增资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8.因增资扩股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事项发生变更,需符合《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资人的议事程序和决议是否有效,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前后,出资人出现变化,还须在上述第(一)项列明的申请材料之外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新增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关于增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责任、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2.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3.律师对新增出资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申请流程
      (一)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申请材料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二)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增资扩股申请材料之后,聘请信用评估机构对新增股东进行信用评价。
      (三)区(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增资扩股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
      (四)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增资扩股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增资扩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区(县)主管部门。
      (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