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现状,制定《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申领/变更审批工作操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流程适用于以下三类情况:
(一)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1、已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即营业执照载明的公司住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拟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
2、已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已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目前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
3、在京外注册且已经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核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为拟设立的或已设立的在京分支机构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
4、拟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工商登记之前,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
(二)变更重要事项。
1、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拟变更重要事项,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的。
包括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实缴贷币资本、公司住所、经营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分立或者合并等。
2、已取得1年有效期的经营许可证,在整改完成后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经营许可证的。
(三)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符合在京外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设立京外分支机构同意函。
二、工作流程
(一)从mobile365365网站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模版,并按要求填写、装订。申请材料请提供纸质版及电子版(数据光盘)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附件序号的顺序整理,标明页码、编制目录(应体现具体文件的名称及对应页码)、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
(二)向所在区县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特殊情况下,经市监管部门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直接向市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监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合规性审查。区(县)监管部门审查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报市监管部门审批;经审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正或退回。
(四)市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形式要求的,电话通知区(县)监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进行实体审查:
1、市监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存在疑问或未能清楚、准确地反映相关情况,需作出补正或解释的,告知区县通知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补充提交相应的书面文件;
2、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
3、经审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工作流程图:
三、审核结果通知及许可证发放
(一)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反馈审批结果。
对审批核准变更事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同意变更的核准文件,并通知其交回原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领取新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对未获审批核准变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结果。
(二)领取许可证。
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时,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介绍信。
2.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在京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工作参照本流程执行。
附件:
1.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及模版
2. 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书模版
3.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书模版
4.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京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模版
5. 市、区(县)监管部门联系方式表
6. 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中介机构要求
7. 受理通知书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