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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365关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专项资金监管协议的通知

【 字体显示: 】 【 打印 】     时间:2014-07-28

各区(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各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监管工作以及申请设立、变更事项的申报工作,根据《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0〕94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和第十二条第十项、《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报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我局就规范各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专项资金监管协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事项
        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公司,须在上报申请材料中,向监管部门报送与主结算账户银行签订的《专项资金监管协议》,并提供《账户监管承诺与授权书》。同时,企业全部资本金均应存入签订《专项资金监管协议》的主结算账户中。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事项
        1.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即变更持有50%以上股权的股东事项)。
        申报该项变更事项的公司,须向监管部门报送与主结算账户银行签订的《专项资金监管协议》,并提供《账户监管承诺与授权书》。同时,公司全部资本金均应存入签订《专项资金监管协议》的主结算账户中。
        2.申请变更非控股股东(即变更持有5%-50%股权的股东事项)。
        申报该项变更事项的公司,须向监管部门报送与主结算账户银行签订的《专项资金监管协议》,并提供《账户监管承诺与授权书》。同时,公司应在已签订《专项资金监管协议》的主结算账户中,存入不少于相应股权转让金额的资金。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事项
        1.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申报该项变更事项的公司,须向监管部门报送与主结算账户银行签订的《专项资金监管协议》,并提供《账户监管承诺与授权书》。同时,公司应将增资资金存入签订《专项资金监管协议》的主结算账户中。
        2.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申报该项变更事项的公司,须向监管部门报送与主结算账户银行签订的《专项资金监管协议》,并提供《账户监管承诺与授权书》。同时,要求公司全部资本金均应存入签订《专项资金监管协议》的主结算账户中。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使用资本金事项
        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抽逃资本金、未按监管规定使用资本金等情况的,须向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与主结算账户银行签订《专项资金监管协议》,并提供《账户监管承诺与授权书》,同时将全部资本金存入签订《专项资金监管协议》的主结算账户中。
        五、《专项资金监管协议》参考模板
        我局网站中公示的《专项资金监管协议》为参考性模板,实际执行中可视公司及银行协商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其中《专项资金监管协议》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不得有原则上的变动,一是规定公司及银行须按照《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以及本通知要求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的使用及监管,二是银行有权利及义务向我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送账户、交易明细等信息。具体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请各区(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各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相关工作。(《专项资金监管协议》参考模板、《账户监管承诺与授权书》模板请在mobile365365网站中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mobile365365
2014年7月2日
(联系人:市金融局 尹丹;联系电话:88011522)

附件:
1、账户监管承诺与授权书--电子版
2、专项资金监管协议--修订参考模板